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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义:审判独立需要制度来保障

  审判独立是宪法原则,但回顾4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审判独立的执行结果并不理想。从法院的外部来分析,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地方主义在作祟。要保持审判独立,防止地方干扰司法,需要改革有关保障体制,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一是应从财政体制上由中央保证地方司法经费。国家法制是统一的,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既然是中央事权就应该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古人讲,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由地方保证司法财政就给地方干预司法以极大的便利,这不是什么党的纪律约束或者行政纪律约束所能解决的问题。权力必须由权力来制约才是最可靠的。要切实根本地解决地方干扰司法问题,就必须从经济上切断司法与地方财政的关系,由中央财政直接保障全国司法。


  二是应改变法官任命的层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法官应该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高级法院的法官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样才能排除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扰。没有人事权力就不好通过人事来干预司法,才能让法院独立于地方,最终实现独立审判,保障司法公正。


  三是建立“再再审”制度,以杜绝地方权力干预司法的最后一个漏洞。所有进入司法系统的问题、寻求司法救济的问题,都应该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绝不允许司法体系外的任何机关和个人插手司法程序和干预司法审判过程及结果。


  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我们还有一个再审制度,目的是给当事人两次救济机会。一般来说,经过两次救济,问题应该基本解决了。可是有的地方权力部门或者个人仍然认为这三级审判没有解决有关关系地方稳定及发展的重大问题,仍然希望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我认为这是个好的现象,有问题,有矛盾纠纷,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其他途径解决,对国家法治建设来说,是一个好的现象。因此,我极力支持这种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为此,建议建立“再再审”制度,凡有关组织或公民个人认为有关判决仍然存在司法不公,或其判决将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稳定,造成很大社会经济负面效应,任何组织或者公民个人都可以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申请,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启动人大监督程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再审”此案,寻求最后的司法救济,解决地方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认为严重影响地方稳定和发展的问题,再给一次救济机会。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全国人大再再审的通知后,应当启动再再审程序,并且一审终局,不得再诉。同时也解决了我国司法无终审的问题。


  再再审制度在中国有现实需要,也有宪法依据。人大有权监督司法机关,有权监督司法过程。再再审制度是落实人大监督的具体制度,是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样会增加司法的负担吗?我认为不会。因为可能通过全国人大提请再再审的案件寥寥无几,除非有代表性的、有深刻影响的案件能达到再再审程度,一般的案件是达不到由人大启动再再审程序的程度的。所以,这个制度既保障了地方有关权力机关和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也克服了地方干预司法的弊端,两全其美,何乐不为呢?因此,我建议建立这样一种“再再审”制度。

 

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



来源:《人民法治》2018年11月号



2018年11月21日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