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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寅达:纳粹德国对经济生活的国家干预机制

  法西斯国家普遍对包括经济生活在内的整个国家实行独裁统治,实施“统制经济”是法西斯国家的共性所在。然而,希特勒从社会达尔文主义出发,认为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是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结果,强调纳粹党绝对维护经济私有制度。因而,纳粹时期德国的国家干预机制另有特色。


  1933年7月15日,纳粹当局成立隶属于经济部的“德国经济总会”(Generalrat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亦译“德国经济总委员会”或“德国经济协会”),作为经济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国家经济政策,制订经济法令。其成员为蒂森等12名大工商业主和银行家,以及5名纳粹党高官。1934年2月27日,该总会颁布《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Gesetz über die Vorbereitung der organischen Aufbaus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条例赋予经济部长很大的权力,包括:认定某个经济团体作为相关领域的唯一代表;建立、解散或合并经济团体;修改经济团体的章程,尤其是为之引入领袖原则;任免经济团体的领导人;强迫企业和雇主加入经济团体。同年11月27日,当局又颁布由经济部长沙赫特奉命起草的《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第一个执行条例。


  根据两个文件的规定,全国按不同经济部门划分成六大经济组合(der Reichswirtschaftsrat,又译经济集团),即工业、商业、动力、银行、保险和手工业,后来加上旅游业成为七大经济组合。执行条例规定,各级经济组织是由企业主组成的协会性组织(第5条),全体企业主和所有企业都是其义务成员(第3条)。执行条例还规定,同一地区的各种经济组织,联合成一个地区性的经济公会(Wirtschaftskammer);全国经济公会(die Reichswirtschaftskammer,又译“全德经济院”)由各个全国性经济组合、各主要的工业经济组和地区性的经济公会的代表组成(第7条);根据领袖原则,各经济组合和主要经济组的领导人,均由内阁经济部长任命,其他组织的领导人可由经济部长任命,也可由上级经济组织的领导人任命(第11条)。事实上,这些经济组织的领导人都是该行业最大的企业主。


  1936年11月12日,经济部长沙赫特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经济组合和经济公会的任务在于提高各自成员(企业和企业主)对建立经济组织的优点和尽可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技术和统计等方面开展标准化和合理化的工作。在经营方面,各经济组合应提出统一会计制度的各项原则,以便使一个企业不仅能了解其自身的成本结构,而且还能与其他企业的成本,至少是与其所在部门的平均成本进行比较,朝着降低成本的方向不断努力。


  研究表明,看似神秘的纳粹德国国家干预机制,其实并不复杂。它是由国家政府机关,通过颁布和实施法律法令,对经济生活实施宏观控制。对于基层企业,尽管在内部管理方面引进了“领袖原则”,纳粹政府还是强调发挥“私人企业的创造性”,实行“经济自治管理责任制”。


  纳粹政府实行宏观控制的内容涉及七个方面。


  第一,控制利润率。1934年3月,纳粹当局颁布《企业资本投资法令》,规定企业当年利润超过上年的部分,或者利润率高于6%的部分,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随后又公布《企业利润分配方法》,规定企业利润超过6%的部分,要存入国家银行所属的金汇兑银行,作为专门的“投资贷款储备金”,4年后归还。这意味着企业积累下来的一部分利润,已由一般的自由资本变为具有一定方向的、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分离的“社会性资本”。


  第二,控制投资方向。纳粹当局规定,凡新办企业和扩大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均需得到国家批准;同时,通过管制原料分配和劳动力予以干预。政府从扩军备战的需要出发,推动资本流入与军事工业有直接关系的重工业部门,即制造生产资料的部门。从1932年到1939年,德国消费品生产仅增加50%。重工业生产却增加近2倍,军火生产更猛增11.5倍。1939年德国直接从事军工生产的工人约占整个工业部门就业人数的20%;军工生产在整个工业生产中所占比重更高达25%。


  第三,控制劳动力就业方向。随着德国经济逐年好转,失业人数也逐渐降低,甚至出现了劳动力不足的现象。为了保证政府规划中的重点部门,当局限制劳动力流出农业、冶金工业、矿业、化学工业、建筑业和军火工业。1935年2月,德国根据《关于引入劳动手册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劳动手册”(Arbeitsbuch,一译“工作簿”)制度,规定每个工人必须领取一本劳动手册,上面记载其种族、技能和职业经历,作为受雇就业的依据。这样,雇主或政府就可以通过扣押劳动手册阻止工人离职,取消一般西方国家都存在的自由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把工人强制固定在某一企业之内。


  1938年6月22日,当局颁布《特别任务劳动力需要法令》,规定劳动部拥有对企业和行政部门“劳动力分配”的垄断权,完全将劳动力的分配控制起来。1939年2月13日,当局出台《确保具有特殊国家政治意义任务所需劳动力条例》,规定在重要行业从业的职工更换工作必须征得劳动局的同意。1939年9月1日又出台《限制工作岗位调换条例》,将2月份所颁条例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即在全国实行强制劳动服役制,规定工人必须到官方就业处所指定的岗位去工作,职工因此无法通过跳槽改善自己的收入。


  第四,控制工资水平。纳粹党对魏玛体制下的工资制度一直持批评态度,认为“由于劳动力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占到任何份额,导致了广大劳工长时期的贫困”。它认为,工资问题不是企业主或者劳工组织单方面的事情,而是国家的事务,必须由国家在民族整体利益中追求公正的解决,实现“公正工资”。然而,在1933年1月前后,纳粹党对如何实现“公正工资”,宣传上有较大的差别。1933年1月之前,纳粹党认为工人生活得很艰辛,根本不可能体会到民族共同体的情感,因此通过提高工资来提高劳工的生活水平是实现“公正工资”的关键所在。然而希特勒就任总理后,纳粹党的宣传口径开始转向,认为“提高工资,首先意味着企业主必须节省其他投资的开支,这会波及到民族事业的建设;另外提高工资会刺激工人增加权力的欲望,这样也会破坏民族团结”。它提出“公正工资”必须置于民族共同体的框架内,以保证民族事业正常发展为根本原则。


  希特勒执政初期,由于失业工人数量较多,对调整工资的压力不大。1935年初劳动部提出一个全面调整工资的建议:“消除地区差别;煤矿业小时工资提高50芬尼;降低最高工资。”然而,该建议遭到党内很多大区领袖的反对,他们担心降低工资的做法会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1935年5月2日,纳粹党举行高层会议,最后决定:“现有的工资水平仍然保持不动,维持现状。”纳粹当局公开声称,为了提高国防能力,确保“四年计划”的目标顺利实现,提高德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德国必须保持较低的工资水平。另外,控制工资水平也是实现“紧货币”方针的重要一环。


  然而,第二个“四年计划”实施后,劳动力进一步紧缺,迫使有些企业主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工。1938年6月25日,当局颁布《工资条例》,授权各地劳动局长和劳动督察官(Treuhänder der Arbeit,旧译“劳动托事”),“采取一切措施,阻止因提高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损害国防能力和危害执行四年计划”。劳动部长公开声称:推行这种工资政策的目的在于确保发展军备生产的“四年计划”的执行,同时把德国的价格压低到足以在国际市场上战胜外国竞争者的程度。然而,客观经济规律难以超越,由于劳动力供不应求,条例颁布后一年内,小时工资还是上涨了5%。


  1939年9月德波战争爆发后,当局在“不许发战争财”的口号下全面禁止提高工资。劳动部长命令各地劳动督察官,严格按照1938年6月25日的条例阻止任何工资增长。1941年4月23日,劳动部甚至规定,禁止雇主向其新雇员支付高于原单位领取的工资,即使它们从事的新工作理应获得更高的报酬。然而,随着战争不断深入,稳定工资的难度越来越大。1942年底,当局改革工资制度,用计件方式取代计时方式,以鼓励工人增加生产,最高工资限制也随之取消,以便给予工作效率高的工人以额外的报偿。不过,该政策由于在战争后期推行,受制于环境,并未收到多少实际效果。


  整个纳粹统治时期,工人的计时工资基本上冻结在经济危机期间的低水平上,工人的总收入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主要通过广就业和增加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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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控制物价。从1933年到1936年底,德国对物价的控制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即从依靠卡特尔组织原有的监控机制,到由政府物价检查专员监控卡特尔价格,最后国家颁布冻结法令。从沙赫特时代起,作为“紧货币”方针的另外一环,德国政府就着手控制物价。沙赫特最初主要是依靠原有卡特尔划分销售市场和规定商品价格,试图以“总卡特尔”形式建立起监控物价的总体系。但是,1933年4月到1934年4月,食品和衣服的价格还是有所上涨,如土豆价格上涨了15.4%,蔬菜上涨了10.4%,衣服上涨了3.7%。这引起了民众的不满。1934年11月,希特勒任命银行家卡尔·格尔德勒(Carl Goerdeler,1884—1945)为全国物价检查专员,授予他监管物价的全权,这样就进入了政府对卡特尔价格实行再监控的阶段。格尔德勒主张紧缩通货政策,他虽然支持重整军备,但认为军费不能超过每年10亿-20亿马克的水平,因此同希特勒发生分歧,在1936年9月辞职。同年10月29日,当局颁布《价格冻结法》,进到控制物价的第三阶段。政府选取1933-1936年间各种商品“最公正”的价格作为标准点,通过法令加以冻结。然而事实上,物价仍然继续上涨,虽然速度放慢了,因为该法令规定可以有“例外”,即如果企业主能证明其成本确实有所增加的话。参见下列两个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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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在纳粹统治时期,物价虽有上涨,但均低于1928年水平。其中农产品和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高于工业原料与半成品,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甚至还有所下跌。如以1933年为100,1943年1月农产品价格为137.2,消费品为133.9,工业原料与半成品为115.8,工业生产资料为99.6。为了减少因批发价格上涨而对生活费用造成过大影响,政府对零售商推行所谓“指导价格”制度,硬性规定了只比批发价格略高的零售价格。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尤其是1941年德国进攻苏联后,控制物价的难度进一步增加。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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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显示,截至1935年,德国纸币流通量的增加速度是相当慢的,3年内增加了不到7亿马克,增长22%,而同期工业生产却增加了77%。但从1935年起,情况略有变化,由于国家财政需求急速增加,从1935年底到1936年底,流通量增加了7亿马克,相当于前3年的总和。1936年10月至1937年10月,增加了5亿多马克;下一年又增加15亿马克;1938年10月至1939年10月,增加33亿左右。欧战初期阶段,纸币流通量还未急剧增加。然而随着苏德战争爆发,增加速度突然加快。1941年5月至1942年4月增加60亿马克,1942年4月至1943年4月增加近55亿马克。战争期间的通货膨胀和生产成本上升,导致批发价格上涨,当局于1940年12月颁布法令,规定每种商品的零售利润均减少10%。为了强制执行,当局明令一切零售商品都必须明码标价,所有手工业、修理业、旅馆业等也必须张贴完整的服务价目表。然而,还是有一些商店玩起了“捉迷藏”式的游戏,它们使用了双面的价目卡,平时使用价格高的一面,当有检查人员来时,很快翻向价格低的一面。随着德国占领地区的扩大,当局把国内的购买力引向占领区,力图用那里的商品来消化日益膨胀的货币。


  第六,强化资本的集中与垄断。在工业领域,纳粹当局的做法,一是实行强制卡特尔化,二是推行康采恩专业化,具体内容前文已述。在农村,一方面保留小农所有制,另一方面于1933年9月颁布《德国农庄继承法》,用以稳定大农庄。


  第七,管制外汇与外贸。沙赫特时期德国就陆续推出控制方案,对全部进出口贸易实行监督和控制。同时,国家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规定出口所得的外汇必须卖给国家,私藏外汇者将被送进集中营接受劳动改造。


  这些干预机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它们不仅使德国较快地摆脱了经济危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经济上满足了战争的需求。但是,其中也包含了不少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内容,因而是不可能长时期持续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具体的做法略有变化。原先由经济集团承担的任务,甚至相当一部分属于政府部门的任务,托付给了一些比经济集团更具有集中化特点的组织,即当时陆续组建的各种全国协会。这些协会同样属于非官方机构,是大企业领导人和国家代表根据政府的倡议组建的,在各自更为专业化的领域,如钢铁、煤炭、植物纤维等,承担一定的责任。除了进一步推行标准化工作之外,当时最重要的是取代政府分配机关承担分配任务。1941年3月20日建立的“德国煤炭协会”就是最早问世的全国协会之一,它负责煤炭的分配工作。其领导机构中有不少诸如克虏伯家族等大康采恩的领导人。各协会的权限,尤其在确定价格方面的权限,日益扩大。例如,1943年3月4日当局曾发布一项政令,授予人造纤维协会和纺织协会以确定价格的权力,前提是获得全国物价检查专员的认可。




  本文摘选自《德国通史》第五卷:危机时代(1918-1945),本套丛书由邢来顺、吴友法主编,本卷由郑寅达等人著,江苏人民出版社2019年出版。


2019年6月15日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