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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深圳高楼玻璃窗坠落砸人事件:应立法定时强制检查窗户

  6月13日上午9时许,深圳市京基御景华城小区3栋一玻璃窗掉落,砸中一过路男童。经抢救无效离世。玻璃窗系从小区20楼一住户家中坠落,在该房屋居住的是租户。事件发生后当晚,小区物业对所有住户家中的玻璃窗进行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据悉,5月22日,该小区一业主安装空调,造成一扇玻璃窗从8楼坠落,所幸没有伤及行人。


  本案的小孩遭遇飞来横祸,家庭破碎,让人痛心。虽然在刑法上是意外事件,即并非是有人有意为之,但如果高楼玻璃定时检查,发现隐患,即使排除,则灾难亦是可避免,是故还是人祸也。


  在民事赔偿责任上,业主(房屋所有人)、租客(实际使用人)、物业三方,如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玻璃窗户的所有人是业主,使用人是租客,有义务养护的是物业。


  又,在租赁合同中,房屋是业主维修的。见《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租客如果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没有过错,但是如果明知租赁物有危险,还继续使用的,则危害公共安全,亦有过错,只是过错相比业主而言,较为轻微。


  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物业有义务巡查房屋安全,若发现危险隐患,没有及时提醒,或有安全隐患应该发现而没发现的,都有责任。考虑到窗户是属于业主,物业不易进去检查,故物业的责任不重。


  从上可知,就本案而言,业主过错最大,租客有微过错,物业是否有过错,视情而定。法院应该根据具体的过错,分配赔偿责任。而从社会管理上来说,对于高空建筑的管理,设立强制检查安全制度。即应该立法由执法部门定时检查高楼物件(包括外墙、窗户、阳台等),而不能放任由业主为之。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及时纠正,未予纠正的,予以重罚。如此,一方面预防危险,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事故,也能准确找到责任人。



(来源:作者新浪博客)

2019年6月21日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