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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琳 、周重礼:微信群对乡村公共空间的重构——以D村“行政外生型”网络空间为例

  关键词:结构论;空间论;社区参与不足;微信群;网络公共空间;社会关系;工具空间;交往空间;制度空间;打印 推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空间发生了十分深刻而复杂的变迁,特别是社会生活网络化的快速推进和大规模展开,在地方空间之上又展开了一个迅速流动、异常活跃的网络信息空间。在海量信息的接受与交流中,广大社会成员的心理空间也发生了空前深刻的变化。如何在地理空间、社会空间、网络空间和心理空间的总体联系中,面对不平衡发展的各层次空间状态和空间矛盾,借鉴当代空间社会学的思想理论和方法原则,开展视野广阔而又深入实际的网络化时代社会空间变迁研究,可以成为实现社会学研究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创新的一个有益尝试。围绕这些内容,本专题组织了三篇文章。刘少杰、聂石重《社区参与不足的结构分析与空间考察》一文指出,社区参与不足是一个当前中国普遍存在的社区建设或社区治理的难题,可以从结构论和空间论两个理论视角开展深入研究,主张结构论研究同空间论研究的统一,以便在具体的空间差异性中,开展更加深入的结构分析。吴海琳、周重礼《微信群对乡村公共空间的重构——以D村"行政外生型"网络空间为例》一文指出,在传统乡村公共空间日趋衰落、乡土联结出现困顿的背景下,村级微信群为乡村公共空间的重构提供了可能。"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作为村民"虚拟在场"的平台,促进了村庄社会联结的再生产;政府、村民、村干部"共同在场"的互动模式是对国家与社会新型互动机制的有益探索;作为"双重注视"的信息开放场域,"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在遏制基层权力极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仍存在"赋能"与"权力再生产"的不确定性。安真真《多维空间视角下社会关系变迁研究——以B市幸福城研究为例》一文认为,居住空间通过三种方式作用于日常生活,并且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革。居住空间的变迁通过调整人与空间、人与人以及人与制度三种不同的关系,形成了空间影响和形塑社会进程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结构论;空间论;社区参与不足;微信群;网络公共空间;社会关系;工具空间;交往空间;制度空间;


  作者简介:吴海琳(1978- ),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组织社会学和网络社会研究;周重礼(1994- ),女,湖南常德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在读硕士生,主攻网络社会学(长春 130012)。


  项目基金:本文系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网络社会的现实基础、本土特色与运行模式研究”(19JJD840003)和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后单位制时期智慧社区建设推进路径研究”(18YJA840012)的阶段性成果。



  在西方视域下,公共领域作为国家权力与私人领域的中间结构,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中国村落公共空间是构建村民社会公共关联的重要场所,村民在公共空间中可就彼此相关的事务表达各自意见,经协商达成理性共识,进而形成规范行动者行为的公共舆论,最后达成集体行动,以实现公共利益。但近年来,在各种现代化因素影响下,中国乡村公共空间产生衰落危机,并由此引发沟通不畅、村民“原子化”程度加剧、村集体行动力下降等负面影响,乡村基层社会面临失序解体。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村级微信群这一崭新实践形态,在乡村主体严重流失的背景下为乡村公共空间的重构提供了一种可能。


  一、公共领域与公共空间:从借鉴到本土化


  在西方公共领域理论发展脉络中,公共领域作为国家权力与私人领域的中间结构而存在。西方公共领域的概念最早是由汉娜·阿伦特提出的,她从政治参与维度出发,把人的活动分为劳动、工作、行动三种形式[1](P1-52)。其中,劳动和工作都不关涉公共维度,不具备积极的政治参与性,只属于私人领域;而行动是行为者围绕公共事务的言行表达与自我呈现。因此,阿伦特认为,从政治参与意涵上讲,正是人们的共同行动才构成了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研究承接于汉娜·阿伦特,他界定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介于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强调由“超越个人或集团利益”的私人构成的公众,在各种对话中,公开自由表达他们的意见,并对国家权力进行批判和监督[2](P32)。在这一意义上,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突出强调公共领域的政治属性和制衡功能,强调国家权力与公共领域的对立。


  相较于哈贝马斯以批判性作为出发点对西方公共领域进行界定,玛丽·兰金则基于中国社会语境界定了中国社会的公共领域,她指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具体含义不适用于中国的历史,然而由官方和平民共同承担的、公开的、公众主动的中间舞台的概念,似乎有利于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这种领域要求国家的在场、一定程度的自治或主动的社会参与、对政策的社会影响以及公共利益的合法化。它们既有别于直接的国家管理或强制性控制,也不同于私人领域。实际上,公共领域的舞台往往十分狭窄,最好设想为国家和社会活动两个圈子相互渗透的巨大交叠,而不是国家与个人两极之间的一条界线[3]。


  事实上,以上两种观点之间的冲突立足于中西方不同的文化土壤。哈贝马斯所论述的西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起源于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对立,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共领域因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的分歧而成为二者的博弈空间,公共领域也因之获得了西方社会语境下的合法性和重要意义。而当代中国的国家行为则不限于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才是社会运行的首要共识。田毅鹏在讨论中日两国公共性时指出,中国社会语境下“公”的空间多指涉“政府”或“国家”领域,“官”是推动公共性建设的主要力量,国家与社会的非对抗性和目标实用性是中国公共性建设区别于西方社会的主要特征[4](P166-167),国家与社会实质上是荣辱共生的。因此,在当代中国社会语境下,“公共领域”或对抗性更弱的“公共空间”概念不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转而寻求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关系,以共同推进公共福利事业建设,谋求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具体到乡村公共领域与公共空间研究,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研究取向:一种延续西方公共领域的理论脉络,从政治社会学视角探讨乡村民主和治理样态,并探讨国家与社会视角的本土化和温和化路径①;另一种取向则有意“去政治化”,锁定村庄社会内部,探究“村庄社会何以可能”的问题,关注乡村公共空间对于加强村庄社会关联程度及维持村庄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②。


  总之,目前国内学者开展了大量理论清理和实际研究工作,使中国乡村公共空间研究具备了区别于西方公共领域研究的本土化倾向。本文拟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沿用更具中国特色的“公共空间”概念,并综合“中国乡村公共空间研究”的两种取向,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中国乡村网络公共空间的萌芽与发展这一崭新经验事实进行考察及分析,以期拓展与补充现有乡村公共空间研究。


  二、传统公共空间的衰落与网络公共空间的兴起


  历史上,乡村公共空间实际上由两股力量所构建:一是传统宗族结构及其社会关联;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公社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整合。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主导,以礼治秩序和长老权威为基础,宗族对传统村庄公共空间的构建产生了巨大影响。村民在祠堂等宗族场所中讨论公共事务,达成集体行动,维持村庄秩序再生产,宗族维系的社会关联和空间场域酿就了传统乡村公共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外部行政力量打破了原有宗族社会关联及活动空间,重构了村庄公共空间。政治认同代替原有的血缘关系,成为主导村民行为的主要力量,村庄共同体的“公共性”因村庄社会的集体化、公社化过程而表现得更加明显,形成人民公社时期特殊的村庄集体生产、生活公共空间,具体表现为生产大队、行政性集会及乡村文艺活动等[5],为当时乡村社会整合及秩序建构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人民公社宣告解体,中国乡村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消“生产大队”,国家强制权力逐渐从乡村社会中“退场”,行政强制力形塑的公共空间也不断萎缩,乡村社会出现了“社会原子化”趋向,乡土团结陷入困顿[6],村庄公共空间走向衰落。但之后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村民横向连接的有效平台和维持村庄集体行动的补偿结构正在出现。曹海林认为,人民公社解体、乡村“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逐渐萎缩后,诸如乡村集市、红白喜事等形态的“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接替了一部分原来行政权力的职能,成为乡村秩序生产和社会意义再生产的重要场所[5]。


  但市场化改革以来,有的研究者认为中国农民越来越缺乏公共生活和政治参与。阎云翔指出,要改变乡村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断裂状态,重建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就应该发展农村社会的自组织力量。如果“国家在撤除了对地方公共生活的所有政治经济支持后依然不相信任何形式的社会自组织”,那么“农村社会中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断裂还要延续下去”[7](P262-266)。不同于上述思路,董磊明则表达了对乡村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黑恶势力及合作困境的担忧。他提出,应通过增加国家常规力量,包括行政、司法以及财政力量对农村的渗透来鼓励扶持农民自组织成长,由此改善乡村社会公共空间的衰落状况[8]。


  以上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乡村公共空间形态做出了判断和展望。总体来说,不论是国家退场后的“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还是乡村社会自组织,抑或增加国家常规力量以求改善的思路,都需依托特定地域主体对乡村公共空间的积极建构。然而自1990年代以来,随着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大量乡村青壮年劳力“离农化”,中国乡村社会“主体”流失成为乡村社会主要特征之一。在当今“半熟人社会”和“无主体熟人社会”的村庄[9],沿袭传统方式复兴村庄公共空间的努力日益乏力。


  此时,网络社会的来临提供了新机遇,以互联网为基础、智能手机为载体的村级“微信群”的出现为重构乡村公共空间提供了可能。方晓红、牛耀红以甘肃陇南“冯村”的移动互联网实践为例,从“村庄社会何以可能”视角出发,探讨了以“微信群”为载体的村庄网络公共空间对村庄公共性的重建经验[10]。本文的田野地点D村,也是由村级微信群带动村庄公共空间复兴的村落,但不同之处在于,冯村微信群是由村落精英自主建立的“村庄内生型”网络公共空间,而D村村级微信群则是上级政法部门自上而下行政命令建立起来的“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③。相较于冯村“村庄内生型”网络公共空间参与主体的单一封闭性,D村网络公共空间因其“行政外生”特点表现出各基层主体多元复杂的关系生态。因此,本文通过充分审视网络公共空间各基层主体的互动,探讨“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对于国家与乡村社会实现良性互动以达成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揭示网络技术推进国家与社会良性共进的可能。


  三、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生产:“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实践


  (一)“虚拟在场”:村庄社会联结的再生产


  贺雪峰指出,中国不同地域村庄结构差异很大,南方团结型村庄宗族结构比较完整,宗族力量比较强大;北方分裂型村庄存在众多“门子”“门派”等小亲族结构的相互竞争;而长江流域等中部地区农村内部缺乏宗族结构,村庄原子化程度很高,是分散型村庄[11](P3-5)。D村地处长江中游,村庄缺乏完整宗族结构和相互竞争的小亲族结构,村民多以户为行动单位,属于典型的中部“分散型村庄”,村庄原子化程度高。同时,伴随进城务工潮,D村大量青壮劳力长期“缺场”,逢年过节才会回到村庄,村落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和“无主体熟人社会”[9]。在村庄原子化和村庄主体流失的双重困境下,村庄社会联结及其再生产难以为继。


  2017年上半年D村村级微信群建立后,这种情况得到有效改善。村落“微信群”作为缺场交往空间④,形成村民“虚拟在场”的日常生活世界,实现了离散村民的网络再聚。首先,村级“微信群”这种快捷低成本的交流方式提高了村民之间的交往频率,增强了交往意愿,村民在村庄积极分子带动下,经常在微信群中闲话家常,讨论公共事务,线上高频交流加强了村民之间的情感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村庄的原子化倾向。其次,D村在外村民在微信群中十分活跃,他们通过微信群发表个人见解,参与村庄事务,加强与在村村民的联系,无形中也强化了其村民身份认同。如在2018年底的“寻找村中智障老人”事件中,群内讨论仅在10分钟之内就高达100余条。


  “HBZ的家人在不在群里?有人看到他在县里步行街,他说他找不到路了,屋里人看到了赶紧把他接回来啊。”“要WXW的老婆找哈,她在**超市上班。”“他在步行街哪里啊?我刚好开车路过,我去看一下。”“我刚才专门去看了,他没在无里(那里)啊。”(附上视频)“谢谢大家关心,HBZ已经坐今天的早班车到家了。”(附上视频)(微信群记录,2018.12.24-2018.12.25)


  此事件发生过程中,在村村民一边线下参与,一边实时微信群“直播”,而在外村民则参与讨论并积极献策,二者共同促进此事件的解决。D村微信群网络公共空间是对传统熟人社会及其社会关联的复制和延伸,村民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主动参与网络公共空间中的事件解决。不同于陌生人网络空间中的虚拟互动,村民在微信群公共空间中的互动是基于村庄熟人关系的持续性稳定互动,这种线上线下跨地域互动实现了村庄社会联结的延续及再生产。


  村落“微信群”交流方式超越了传统村落中“面对面”的人际交往模式,作为超时空沟通手段,它实现了原子化、离散化村民之间的“虚拟在场”,实现村民现实社会关系在网络空间的延续,成为村落社会关系延展与再生产的新空间。


  (二)“共同在场”:国家与社会沟通渠道的革新


  据网格员⑤介绍,上级政法部门创建这个微信群的目的是“为了各村村民交流;为了方便政府发一些通知,比如下雪天的道路情况,每日也会转发市和县的一些消息;也是为了村里更好开展工作”(访谈记录,2017.11.12,徐某,网格员,23岁)。从中不难看出,建群的三个目的各对应一个实践主体及其实践活动:村民的“在线交流”、政府的“基层治理”以及村干部的“日常工作”。这种“行政外生型”乡村网络公共空间是村民、政府代理人、村干部“共同在场”的虚拟空间,它首次实现了各基层主体的“共时性沟通”。


  中国历史上,国家曾尝试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强化与基层社会的联系,探索与基层社会的有效沟通渠道。近代以前,中国作为“皇权不下县”[12]的巨型封建王朝,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国家通过“乡绅”、宗族等地方性制度维持与村民之间在赋税、兵役等方面的关联。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开始下沉,国家通过“保甲制”等制度强化与村民的沟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在乡村社会推行农业集体化运动,人民公社成为国家沟通乡村的中间结构。人民公社解体后推行村民自治,使得以村委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沟通村民的责任。在对国家与基层社会沟通机制的历史考察中,可以看到,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不断发展,国家权力通过强化控制中间机构的方式渗透到乡村社会内部。这种方式提高了国家治理的效率,与此同时,间接沟通模式也意味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基层运转效率低下,基层社会内卷化等制度后果接踵而来。


  近年来,国家转移支付为乡村输送了大量资源,以期通过资源输送实现乡村社会复兴。但与此同时,乡村社会缺乏相应沟通机制支持村民集体意愿表达,诸多资源往往没有对接村民的真正需求和诉求。D村1990年代开始种植茶叶,鲜茶运输需要催生了村民对道路硬化的强烈要求,但由于缺乏集体表达渠道,村民的要求屡屡未得到回应,道路硬化工作几次三番被搁置下来。村民无法通过有效渠道表达自身对公共物品的偏好,一方面导致国家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加剧乡村社会公共品的供给困难,国家行为与村民需求始终无法有效对接。而网络公共空间为村民提供了集中表达的渠道,使个体村民能在沟通基础上对国家资源供给及使用问题达成共识,并将这种共识即时反馈给村干部和政府代理人(网格员)。D村微信群建立后,村民集中在群里表达了硬化道路的强烈愿望:在微信群中发布道路损毁情况的图片,表达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担忧,并质询村干部为何迟迟不解决道路硬化问题等。经由村民在网络公共空间中的集中表达和延伸到线下的集体协商,村集体决定解决村落中两条主要入园道路的硬化问题,并于2018年底完成了其中一条道路的硬化,实现了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


  此外,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沟通困境,是基层自治的难题之一。村级公示栏、村民大会等传统村务公开渠道时间成本高,沟通效率低下,村民往往宁愿在家里打麻将,也不愿意参与村民大会,不愿意到村级公示栏前浏览公示。但当村庄公事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合法程序决定下来,很多村民却表示“不知情、不公平”,继而谣言四起。当谈到村集体公共事务时,D村村民的口头禅便是“现在村里有什么事,我们都不知情的,村里的干部反正不多(不怎么)管事”(访谈记录,2017.05.23,杨某,村民,52岁)。政治冷漠与公共参与情绪化相伴而生。改革开放以来,高强度的国家行政控制力逐渐退出乡村社会,其初衷是为社会解压,释放社会活力。但事与愿违,国家权力退出之后,乡村社会并未发育出有效补偿机制弥合离散,这种缺失给现今乡村基层自治制度的运行造成了很大麻烦,村民与村集体沟通渠道阻滞,为本来就不好处理的基层关系更添新愁。而D村微信群建立后,这种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化解,作为村民与村干部“共同在场”的场域,它直接高效的沟通方式弥合了二者长期以来的离散与冷漠。D村微信群建立以来,村民常在群里询问村干部村庄相关事宜,并表达对村干部工作的质疑——如声称“建档立卡、低保”等福利名额分配不合理等,村民从“私人领域”回到了“公共空间”。同时,共同“在场”的网络公共空间也为村干部提供了辩驳误解的机会,村干部“里外不是人”的被动局面得到改善,村庄公共意见表达亦由此而逐步理性化。


  网络化治理[13]理念催生下的政府、村民、村干部“共同在场”的“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改变了传统组织信息沟通方式,一种所有主体“在场可见”的直接沟通模式得以生成。这种沟通模式为基层民众与国家之间良性互动提供了新的可能:提高了国家资源整合及配置效率;也为促进村民和村干部良性互动提供了有效渠道,激活了村民政治参与积极性,降低了基层社会的非理性摩擦。


  (三)“双重注视”:基层治理效能化


  相对于“村庄内生型”网络公共空间,“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中的权威结构与关系结构是现实结构在网络世界的延伸。具体来说,网络公共空间延续现实基层政治权威结构,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基层公权⑥的再组织;网络公共空间以熟人关系为基础,意味着村民对基层公权的监督。这使基层公权力暴露在“双重注视”下的信息开放场域——网络公共空间。


  1980年代国家权力退出乡村社会以来,为防止乡村基层权力失范,国家在制度设计层面强化对基层权力的监控力度,以转批信访案件、进行奖惩考核等方式介入乡村治理[14](P205),以财务统管和转移支付直接到户的方式防范基层权力腐败和国家政权的内卷化[15](P53-56)。这种逻辑延续至今并贯穿“行政外生型”乡村网络公共空间的运行过程。D村微信群里常驻乡村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网格员,延续国家制约乡村基层权力的传统,该网格员日常职责之一就是对微信群里大小问题一一记录,且记录直接影响到上级部门对村干部工作的评价——网络治理技术深化了国家权力对基层公权的注视监督。另一方面,在传统乡村公共空间衰落背景下,村落公共事务监督渠道堵塞,“原子化”个体村民难以整合并争取自身利益,村落资源被少数有影响力的“政策经营者”把持。而网络场域中,熟人社会的“相互熟知”与网络空间的“信息开放”相互加持,成为民众对抗基层“话语霸权”的有力武器,村民的言论表达权与舆论监督权逐步壮大。2017年11月,一位村民将政府在网络公开的本村财务情况发至D村微信群,并要求村干部解释集体资金的去向:“国家每年下来的那么多钱,村里搞了些什么建设?”(群聊记录,2017.11.05,苏某,村民)这位村民的提问引发了村民的集体声讨:“据说给了村里20万修路资金,不知道修了哪些路啊?”“钱是多,不知道干嘛了呀?”(群聊记录,2017.11.05,马某,村民)网络公共空间赋予了村民集中表达与质疑监督的权利,且村民的信息表达又经由“网格员”进入国家信息收集渠道,对村干部的工作考核产生了一定影响。在网络空间场域中,基层公权及其运作被迫接受来自国家和民众的“双重注视”。


  面对“双重注视”下村民的质疑有可能招致的负面影响,村干部一般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2018年秋季,村集体与一户村民产生了土地占用争议。该户主随后在微信群中言语过激,指责施工队辱骂其父母,质疑村干部的工作能力。该事件引发了其他村民的热烈反响,村民们一边劝解事件双方,一边针对事件矛盾提出解决办法。但此事件随即产生了令人啼笑皆非的走向,翌日D村村干部将村级微信群解散了。面对国家代言人注视下村民的言语过激行为和针对敏感事件进行探讨的不可控趋势,村干部以“闲杂人等太多”(访谈记录,2018.10.17,村干部,26岁)为由终结事件继续发酵的可能性,以规避“双重注视”下的风险。后来,在上级政法部门的要求之下,D村干部才重建微信群。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当村民在村级微信群里就公共事务质问村干部时,村干部常常含含糊糊回避重点,以“村部每天都有人值班,欢迎大家到村部提出疑问,解决问题”(群聊记录,2018.10.25,村主任,53岁)等官方话语回应。村干部因“怕老百姓在群里乱讲话”(访谈记录,2018.10.17,村干部,26岁),而采取回避态度规避村民评价对自身工作的负面影响。


  但从基层治理效能来看,这种“双重注视”最终导向了基层治理实践的多元开放性和基层权力的制衡。“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实现了国家权力对基层公权的直接监控,作为约束机制深化了对基层公权的制约;熟人社会与网络空间的互嵌也赋予村民强大的社会信息权力⑦,提升了村民作为发展主体的话语权,改变了村民长久以来集体“失语”的状况。在国家和村民“双重在场”警示下,基层公权被迫端正自身行为。“行政外生型”乡村网络公共空间的“双重注视”,虽不能完全解决基层公权失范问题,但正如贺雪峰在讨论信访制度时所论及的,信访制度虽存在诸多不足,但它调动了地方政府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积极性[11](P343),提高了基层公权自我反思、自我规范的意识。同时,村干部作为微信群的权力把控者,也能通过调整微信群准入门槛或重建微信群的方式,缓解“双重注视”下村民的不实评价带来的考核压力,改善基层工作环境。“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中各主体的权力相互制衡,有效避免了传统乡土场域中基层权力的极化现象,提高了基层治理的效能。


  四、余论及讨论:“赋能”与“权力再生产”的不确定性


  D村“行政外生型”乡村网络公共空间多元主体“虚拟在场”的模式,促进了乡土行为模式变革,也催生了乡土治理思路创新。这种自上而下建构、从生活领域逐渐延伸至政治公共领域的共建路径,从根本上区别于国家与社会对立的西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实质是国家行为与技术革新赋能乡村发展的过程,它推动了国家权力、私人利益、公共福利的协调发展,体现了中国乡村公共空间构建的非对抗性与实用性特征。


  但是,在论及网络技术为乡村社会赋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络技术与传统权威结构合谋后导致权力再生产的可能性。与城市社区不同,乡村互联网发展起步晚、发展慢,乡村社会互联网的“接入可及性(haves or not haves)”和“互联网使用(use or not use)”都比较困难[16],往往需借外部力量尤其是政府力量推动,方能实现快速发展。当下中国乡村互联网实践多以这种“行政助推+互联网赋能”的模式展开,如D村“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但需警惕的是,这种经由行政力量推动、继承传统权威结构的网络公共空间很有可能会成为“权力再生产”的场域。如前文提及,基层公权面对国家和村民的“双重注视”时,有时会采取消极回应的方式转移矛盾,规避风险。那么,我们要追问的是,“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的制衡效果究竟是来源于各主体之间真正的权力博弈,抑或只是政府在场监督村干部表达、基层公权压制矛盾冲突后呈现的表面和谐?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只是身披技术外衣的权力再生产场域;同时,由于村民对于网络资源运用禀赋不同,网络公共空间也会出现多元主体的非均衡表达,这些都依然限制着基层社会走向真正的多元共治。


  因此,在网络技术赋能背景下,当我们欣然发现乡村社会中村级微信群、“为村”等乡村网络公共空间悄然兴起并产生积极作用时,也要清醒地去关注其内部权威结构及实践后果,关注路径依赖及新技术介入下可能引发的风险,警惕表面和谐下各种“权力再生产”的可能性。


  ①这些学者以黄宗智、毛丹等为代表,详见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对近代中国“第三领域”的论述,以及毛丹、任强《中国农村公共领域的生长——政治社会学视野里的村民自治诸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对“村庄基层自治场域”的论述。


  ②这些学者包括吴毅、王春光等,他们对“去政治化”村庄公共空间的结构、性质、作用、危机等方面进行了丰富的论述。详见吴毅《公共空间》(《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王春光《社会公共空间与西部农村的发展——以贵州省安顺市J村的调查为主的社会学分析》(《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③曹海林根据形构动力的不同,将村庄公共空间划分为“村庄内生型”与“行政嵌入型”两种类型。本文借鉴曹海林的概念并结合具体经验事实,将冯村村级微信群称为“村庄内生型”网络公共空间,将D村村级微信群称为“行政外生型”网络公共空间。且由于D村村级微信群暂时尚未达到深刻“嵌入”D村社会的程度,本文以“行政外生”的说法代替“行政嵌入”的概念。


  ④缺场交往空间,是指人们的身体不能进入其中,也不在特定场所中展开,不能被直接感受到的信息流动空间。参见刘少杰《网络化的缺场空间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调整》(《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1期)。

  ⑤该网格员是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信息的上传下达,并将村群里发生的重要事件录入系统,每个乡镇一名。

  ⑥本文指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所行使的公共权力。

  ⑦刘少杰认为,网络社会中的流动权力是可以隐匿实体的信息权力,信息权力依托于网络交流,有效作用于缺场的网络交往。参见刘少杰《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学术研究》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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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





(来源:《河北学刊》(石家庄)2020年第4期)


2021年11月10日 16:12